2022-06-30來源:杭州房產網正文:武漢市擬加強購房資格管理工作 買房每次只能在一個樓盤登記
武漢市白魚加強購房資格管理工作 買房每次不能在一個樓盤登記
綜合武漢房管局網站,武漢發布消息 買房注冊前得先查購房資格;一旦“房票”被鎖定,不得重復在多個樓盤進行登記……7月28日,記者從武漢市房管局獲悉,為了實施中央強化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措施,近日將制發《市住房保障房管局關于強化購房資格管理工作的通報》,即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6日。
市房管局介紹,此前市場巡查中曾找到部分開發商或經紀機構幫助購房人先登記后申請購房資格,以致于經常出現了簽合同時買房人仍未獲得購房資格的情況。這樣不僅浪費了房源,也擾亂了市場秩序。為了加強購房資格的管理,此次新規中明確要求必須先驗證購房資格,將購房資格作為購房申請的前提條件,審查通過后才能再購房。此外,購房資格確認結果自開具之日起60日內有效地,逾期未使用的自動過熱。該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關于強化購房資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區房管部門,市房產交易中心、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市房產信息中心,市房地產開發協會、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落實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堅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油炸的”定位,進一步加強我市購房資格管理工作,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增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身體健康發展的意見》(武政辦〔2016〕159號)、《市住房保障房管局關于進一步強化新建商品房銷售全過程監管的通知》(武房規〔2021〕5號)的有關拒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購房資格申請程序
(一)在我市出租汽車區域出售住房的意向購房人,可通過“武漢寄居健房管”微信公眾號或“武漢市住房確保和房屋管理局網站”(http://fgj.wuhan.gov.cn/)申請購房資格(不含無房家庭優先選房資格,下同),也可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武漢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信息系統”或“武漢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平臺”申請購房資格。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不應向意向購房人宣傳我市購房政策,幫助或接受意向購房人委托,遞交購房資格認定申請材料。意向購房人、代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該如實填上意向購房人信息。
(三)各區房管部門應在申請之時起48小時內(法定節假日延后)完成購房資格認定工作,并將認定結果反饋給申請人。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境外個人等申請購房資格的,購房資格認定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必要延長。
(四)購房資格確認結果自開具之日起60日內有效地,意向購房人可憑有效地的確認結果展開購房意向注冊和合同網簽備案。認定結果逾期未使用的自動過熱。
(五)意向購房人對購房資格確認結果有異議的,不應在認定結果反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申請渠道或轄區政務中心窗口向轄區房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轄區房管部門自受理之時起48小時內完成復核(法定節假日順延)。
二、規范購房登記和購房資格確認結果的用于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新建商品房實(現)購方案備案已完成后通過“武漢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信息系統”檢驗意向購房人的購房資格認定結果并進行購房登記,最終購房登記名單不應于銷售前通過銷售現場、網絡等途徑向社會審批,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無房家庭優先選房登記名單公示時間不得少于48小時)。
(七)購房注冊完成后,購房資格確認結果即時瞄準,鎖定期間不得再次展開購房注冊。散戶銷售后,購房資格確認結果自動解除瞄準。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應將房屋銷售給已登記的意向購房人。未取得購房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其銷售房屋。
(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通過“武漢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平臺”驗證意向購房人的購房資格認定結果并進行存量房網上簽下。未取得購房資格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向其提供網上簽約服務。
三、強化購房資格確認結果使用情況的檢查
(十)各區房管部門應按照新建商品房銷售全過程監管工作要求,在購房注冊、散戶銷售、網簽備案等環節,按一定比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房資格確認結果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回訪購房人。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背我市住房限購政策和本通報規定的,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轄區房管部門不應責令限期排查并列于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房地產從業人員協助意向購房人以不不顧一切手段取得購房資格的,轄區房管部門依規對相關人員作出列于信用檔案、罰款等懲處,行業協會應將涉及人員列為從業人員“黑名單”。
(十二)意向購房人索取購房資格的,中止其家庭本次購房資格,并列入房屋交易不誠信人員黑名單,一年內不予法院其家庭購房資格申請人。
(十三)對因涉嫌假造涉及證件、印章、證明材料或者用于虛假證件、證明材料索取購房資格等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置,依法追究涉及人員法律責任。
五、其他
(十四)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市住房確保和房屋管理局
年 月 日